深圳擬推住房改革新政:人才安居房封閉流轉 公租房等用地比例不低于60%
來源:人民網-房產頻道2018.6.6
人民網北京6月5日電(記者孫紅麗)今日,深圳正式對外發布《關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關于“八大供給主體、六類保障渠道、三類(四種)住房、三類補貼”的深圳住房供給和保障體系的總體設計。
其中,《意見》還提出對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出售的人才住房實行一定年限內的封閉流轉、2018年起新增居住用地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 60%等政策,引發社會關注。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建立健全系統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在嚴格落實各項調控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市場經濟手段,加大政府保障力度,合理調控好房價,減少高房價對吸引人才和發展產業的影響,不斷提高城市人才吸引力和創新力,更好地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建立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封閉流轉制度
設立人才住房制度是深圳住房供給和保障體系的特點之一。
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人介紹,《意見》一是加大貨幣補貼力度,鼓勵支持人才租購市場商品住房;二是實行租購并舉,探索建立先租后售、以租抵購制度;三是明確規定了戶型面積標準和租金、售價標準;四是實行一定年限內封閉流轉;五是對高層次人才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以申請免租入住一定年限、相應面積標準的住房,在深全職工作滿5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購買人才住房或者申請獲贈住房產權。
市民購買了商品房后,還能否購買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購買了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后,還能否購買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人表示,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均是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以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以及轉讓年限等,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群體或戶籍居民供應,屬于政策性支持住房,主要目的是要解決人才群體或戶籍居民的住房困難問題。因此,根據人才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如果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本市購買了市場商品住房(包括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住房),或者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一定年限內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等,均不可以申請購買人才住房或安居型商品房。
出售的人才住房和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實行一定年限內封閉流轉制度。市民購買了上述兩種住房后,在封閉流轉期間,如另行購買市場商品住房,應當面向其他符合申購條件的對象轉讓,或由政府按規定回購。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高層次人才的購房優惠政策,目前市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當中。
根據《意見》,購房人自購房之日起累計在深繳納社保滿 15 年,或者年滿 60 周歲且購房滿 10 年,符合我市人才安居辦法、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等規定條件的,可以進入市場流轉,但要向政府繳納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同時,《意見》提出完善安居型商品房制度。合理劃定戶籍家庭租購安居型商品房收入財產限額。完善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制度,實行批次集中配租配售,根據每批房源的供應情況,綜合考慮申請人在深繳納社保時間等因素設定入圍條件,以輪候、抽簽、搖號等公開透明的方式確定租售對象。
為什么要設立收入財產限額標準?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人表示,合理劃定基本住房保障對象和租購安居型商品房的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我市戶籍政策變化,人口持續凈流入。目前在公共租賃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請條件里沒有設置收入資產線,一定程度上使急需保障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合理確定收入財產限額標準,有利于住房保障工作的精準化和可持續發展;二是國家、廣東省對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均有資產收入線的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也有此規定;三是設置收入財產限額是國內外城市的通行做法。
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和比例
根據《意見》,到 2035 年,新增建設籌集各類住房共 170 萬套,其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總量不少于100 萬套。
《意見》提出完善住房規劃和用地供應機制。完善住房用地供應機制,適當提高居住用地在城市建設用地總量中的比例和開發強度,明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用地指標和空間布局,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應保盡保,優先安排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嚴格控制大戶型高檔商品住房用地。
從 2018 年起,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確保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 60%,同時在新出讓居住用地中提高“只租不售”用地比例。
《意見》同時提出實行軌道交通車輛段上蓋及其站點一定范圍內的居住用地用途控制,主要用于建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明晰各類住房功能定位和覆蓋范圍
根據《意見》內容,本次改革在總體設計上,堅持以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突出多層次、差異化、全覆蓋,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專業人才等各類群體,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充分發揮政府、企業、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作用,優化調整增量住房結構,盤活規范存量住房市場。
根據《意見》,市場商品住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 40%左右,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居民供應,租售結合;人才住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 20%左右,重點面向符合條件的企事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高技能、社會工作、黨政等各方面人才供應,可租可售;安居型商品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 20%左右,重點面向符合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等條件的戶籍居民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 20%左右,面向符合條件的戶籍中低收入居民、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供應。
多主體供給 多渠道保障
《意見》提出多主體供給。1.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主,提供市場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2.以住房租賃經營機構為主,提供各類長租公寓。3.以市、區政府為主,提供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4.以人才住房專營機構為主,建設籌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5.支持社區股份合作公司和原村民,通過“城中村”綜合整治和改造,提供各類符合規定的租賃住房。6.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符合規定的自有用地或自有用房,建設籌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7.支持各類金融機構,采取直接投資、融資等方式,建設籌集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8.支持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建設籌集具有公益性質的各類住房。
《意見》還提出多渠道保障。1.增加建設用地,實施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住房開發模式,突出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在寶安、龍崗、龍華、坪山、光明和深汕特別合作區等區域建設大型安居社區。2.盤活存量用地,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推進已批未建用地、社會存量用地、未完善征(轉)手續用地、征地返還用地等開發建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3.利用招拍掛商品住房用地、城市更新和產業園區等配建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4.盤活各類存量用房,推進社會存量住房租購。5.實施公共設施綜合開發,通過軌道交通車輛段和停車場、公交場站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等綜合開發建設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意見》提出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監管平臺,將各類租賃住房房源有序納入平臺交易,提供真實、透明、便捷、安全的租賃信息服務,減少中間收費環節,強化住房租賃信用管理和市場監測,引導市場合理定價,逐步實現租賃房源全覆蓋、租賃環節全打通、公共服務全納入。建立住房租賃糾紛調處機制,切實保障租賃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人介紹,《意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深圳實際,將政府提供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基本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政策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明確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及部分中等偏下收入戶籍住房困難居民,通過設立收入財產限額標準實施精準保障;二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供應,不限戶籍;三是規范租金標準,規定為屆時同地段市場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其中特困家庭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10%;四是明確優先順序,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應保盡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重點優撫對象、計生困難家庭、見義勇為人員等特殊群體優先保障;五是根據我市強區放權的戰略部署,進一步落實區級政府的基本住房保障屬地責任,加強全市房源統籌調劑和區際協作;六是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占住房供應總量的20%左右。
加強人才住房等分配管理
加強住房分配管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是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工作的生命線。
《意見》提出加強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健全誠信申報和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用人單位的管理責任,引入社會監督,確保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平分配。嚴肅查處騙租騙購、轉租轉售、重復享受住房保障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讓失信人處處受限。根據實際需要和市場變化情況,合理調控各類住房的供應節奏,并適當對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類型進行轉換。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人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對住房分配工作進行監督。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意見》提出,2018 年至 2035 年,深圳住房發展的主要目標是:統籌解決各類居民的住房問題,構建相對完備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確保戶籍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應保盡保,各類人才和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以及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相關行業人員、先進制造業職工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得到有效解決,有能力通過市場解決住房的需求得到較好滿足。
住房發展目標公布后,對房價將會產生什么影響?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人表示,市場商品住房價格的漲落由多方面因素決定。《意見》出臺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堅持以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突出全覆蓋、多層次、差異化,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和專業人才等各類群體,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同時,《意見》明確提出堅持房地產調控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嚴格落實各項調控措施,保障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資投機性需求。這些政策的貫徹落實,將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根據《意見》,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妥善解決已取得備案回執及已在冊的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輪候家庭的租購住房問題,確保改革平穩過渡,新舊政策有序銜接。具體辦法將通過修訂《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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