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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生活垃圾立法進行時:讓物業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這是否合適?

來源:上觀2018.9.27

摘要:這部法的制定實施,首先要得到全體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一部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的地方法規牽動了全城市民的心。昨天(26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常委會委員認為,這部法的制定實施,首先要得到全體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此前,市綠化市容局局長鄧建平在介紹時表示,這部法體現了“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全社會普遍參與、全過程分類處理,“這些理念非常好,關鍵是我們要實現這部法規的理念,讓法規能夠管用、有可操作性。”陳立斌委員說。

“這個條例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這關乎市民切身的生活環境。”施超委員表示,在調研中幾乎所有市民都贊成立法,但也應該看到,這件事情的復雜性、長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通過立法來改變上海市民長期以來形成的生活習慣,確實有它的難度,但也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生活垃圾分類得益的是全體市民。”丁偉委員提到,前段時間到國外考察發現,克羅地亞首都從1987年就開始垃圾分類,到現在為止還沒有完全做到。“所以,這需要投入長期的人力物力。生活垃圾每天都在產生,每家每戶都產生,除了法律的外部約束,關鍵還是靠市民的自覺性,所以這部法首先要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作為市人大代表,嚴伯進此前作了一番調研,“70%—80%以上的人都贊成推行垃圾分類,可一旦做起來,一半的人可能都覺得煩。所以,這個條例能不能順利出臺,出臺以后能不能順利落地,關鍵在于全體市民的理解、支持和參與。”

嚴伯進說,調研中他聽到最多的“一問”是,源頭分類好的垃圾,為什么車子拉走后又倒在一起?“立法中有個思路叫‘倒逼’,如果垃圾沒有分類,后端處置就不收,車子就不拉。而一旦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前端就要倒逼末端,如果后面的基礎設施處理能力不夠強,車子往哪里拉?所以,我認為還是要加強規劃建設,加快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記者注意到,《條例(草案)》設專章對“加快推進處理設施建設”出規定,強化規劃引領,注重建設“落地”。

《條例(草案)》延續了《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已經確立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即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

不少委員認為,單單把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生產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責任人,不是很妥當,也勉為其難。不少物業從事垃圾清掃的一般就是兩個工人,如果讓物業擔此責任,涉及到他們的勞動強度和勞動報酬等一系列問題。有委員建議,讓業委會作為共同管理責任人。

“不能把一個非常大的責任交給一個不能承擔的人。”市人大代表許麗萍說,“我們進社區明查暗訪,跟很多物業企業對過話,讓他們成為分類投放責任人,基本上不可能。“這到底是甲乙雙方的責任,還是政府賦予他的責任?” 林蔭茂委員認為,物業企業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責任,故對分類投放管理人、責任人的制度設計要再三斟酌。

在鄭健麟委員看來,作為法律法規,這部法的引導性、鼓勵性條款要少一點,規范性、禁止性條款要適當多一點。“作為涉及每個人切身利益的紅線,如果作為一種規范,就要有最大的共識、最大的認同,如果大部分人做不到,就不能作為立法的尺度。”

在常委會委員看來,推行垃圾分類需要全民參與,這就必須重視宣傳,尤其不能忽略網絡宣傳。建議用喜聞樂見、寓教于樂的宣傳方式,讓市民輕松自如地了解,哪些屬于有害垃圾、哪些屬于干垃圾、哪些屬于濕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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