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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歷史建筑由政府代為搶救修繕,費用由所有人承擔,滬立法擬加大懲罰破壞行為

來源:上觀2018.11.20

摘要:《條例(草案)》首先在總則中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主體保護責任,明確其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維護和修繕,承擔保護責任。

近年來,擅自拆除、破壞優秀歷史建筑等行為時有發生,比如巨鹿路888號優秀歷史建筑被擅自拆除、三菱洋行大樓被整體噴砂等事件社會反響很大。今后,這些行為將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懲罰。

今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關于《上海市優秀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并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

管理事權下沉至區級房屋管理部門

2003年、2005年,市政府先后批復了44片41平方公里歷史文化風貌區,其中涉及中心城12片、郊區32片,先后公布了5批1058處優秀歷史建筑;同時,還進一步探索擴展保護對象,公布了250個風貌保護街坊、397條風貌保護道路(街巷)和84條風貌保護河道。

市規土局局長徐毅松說,按照“留改拆”總體工作要求,《條例(草案)》在保護理念上,擬作兩方面提升:一方面,樹立整體保護理念,結合本市探索實踐,通過擴展保護對象,在法規層面確立“點、線、面”結合的保護對象體系進行整體保護。“面”上,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基礎上增加了風貌保護街坊;“線”上,增加了風貌 保護道路和風貌保護河道;“點”上,對具有上海特色的優秀歷史建 筑的保護制度進行了完善,增加了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

另一方面突出“活化利用”,具體措施上,通過房屋使用性質和內部使用功能改變調整和恢復、歷史文化風貌區核心保護范圍內允許建造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新建擴建活動,來完善建筑和區域功能,從而符合現代城市居住、生活及商業服務的需求。

考慮到歷史風貌保護是一項綜合性工作,除了規劃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外,還涉及綠化、水務、消防、民防、交通等多個管理部門。為加強統籌協調,市政府于2004年建立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委員會,將其作為市政府領導下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本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的議事協 調機構。《條例(草案)》為進一步強化統籌協調機制,擬將保護委員會統籌協調機制在法規層面固化和完善,明確市、區政府設立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同時,結合房屋管理部門優秀歷史建筑審批事權下放試點情況,將優秀歷史建筑管理事權下沉至區級房屋管理部門。

為加強對歷史風貌的整體保護,《條例(草案)》在規劃管控方面還提出可以在保護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這些建筑可能單體價值并不突出,但對地區歷史文脈傳承和空間肌理、風貌保持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故明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公房承租人不配合修繕,解除租賃關系

針對優秀歷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依法履行保護義務,甚至有破壞行為發生的情況,《條例(草案)》首先在總則中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主體保護責任,明確其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維護和修繕,承擔保護責任。其次通過以下具體措施予以強化,主要包括: 其一,引入書面承諾和注記要求,明確受讓人、承租人應當書面承諾,作為合同附件,并在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公房租賃憑證上注記保護要求。

其二,補充所有人未履行建筑修繕義務經認定后可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規定,并明確公房承租人不配合修繕且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租賃關系。

其三,增加政府代為搶救修繕規定,明確所有人逾期修繕發生毀損危險的建筑的,由政府代為搶救修繕,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其四,強化信用管理,明確將有關違法行為的失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發揮失信懲戒作用,倒逼其履行保護義務。

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筑進行倍數罰款?

不少優秀建筑得不到很好的修繕,被人為破壞,就是因為缺乏處罰力度。

為進一步加大懲罰力度、震懾違法行為,《條例(草案)》從處罰事項、處罰對象、處罰幅度等方面進行完善:新增處罰事項,針對破壞優秀歷史建筑、擅自修繕優秀歷史建筑、擅自遷移拆除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等行為,增設了處罰條款;新增處罰對象,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方案實施修繕的,設定了罰則;提高處罰幅度,將擅自遷移優秀歷史建筑的罰款由建筑重置價“一到三倍”調整為“三到五倍”,將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筑的罰款由建筑重置價“三到五倍”調整為“五到十倍”。同時,還進一步強化對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筑行為的規制,明確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對后續建設活動的規劃許可要嚴格控制和審查。

此外,結合處罰的可實施性,進一步優化了罰款設置方式,對于擅自拆除、遷移、破壞優秀歷史建筑和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本體的行為,以該建筑重置價為計算基數進行倍數罰款;對于其他影響、危害優秀歷史建筑及其他保護對象的行為,則采取固定數額罰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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