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注意了!今年7月1日起,個人如果混投垃圾最高罰200元
來源:上觀2019.1.31

推行20多年后,“垃圾分類”在申城納入法治框架。31日舉行的市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從7月1日起,個人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罰200元;單位混裝混運,最高可罰5萬元。上海黨政機關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旅館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日用品,餐館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
垃圾分類進行“四分法”
上海推行生活垃圾分類20多年,分類標準有過多次變化,此次《條例》明確為“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和干垃圾四種。
該分法最早確定于2011年,在2014年的上海政府規章中予以固化。立法過程中的調研也顯示,多數上海市民當前認可這一分法。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陳立斌說,條例草案在常委會審議和公開征集意見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一直是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目前的方案是市人大常委會權衡各方意見作出的一個選擇,
記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延續“四分法”同時,也進一步厘清了各類名稱,并以通俗語言列舉出許多實例。比如,“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有物業的小區,物業為管理責任人
你家的垃圾分類投放,由誰來管呢?《條例》確立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區分單位、居住區、公共場所的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管理責任人,并明確其權利義務。
按照《條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由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條例》規定,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外賣如果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最高罰5000元
源頭減量,是當前垃圾分類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難點,此前多為倡導性規定,《條例》針對特定對象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有的代表提出,條例草案關于一次性筷子、調羹等餐具和旅館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規定,在可操作性方面還需要再作研究。經研究,法制委認為,一次性物品的過度使用是生活垃圾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對其予以適當限制是必要的,同時也要平衡環保要求和消費者的現實需要。為此,刪除了原稿中“免費的”表述,著重強調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的筷子、調羹等餐具。
《條例》規定,旅館不得主動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如果主動提供并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餐飲服務提供者和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餐具。如果主動提供,并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不按標準分垃圾,收運單位可拒收
以前,很多市民擔心,自己分好了類,垃圾車卻混裝拉走,挫傷了垃圾分類的積極性。這種情況將被嚴格禁止,《條例》明確全程分類:單位和個人要源頭分類,物業公司要分類駁運,收運企業要分類收集和運輸,最后處置企業要分類處置。與之匹配的,是“不分類、不收運,不分類、不處置”的監督機制,如果不按標準分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以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
個人混投最高罰200元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對違反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如何處罰呢?鑒于本市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推進情況有所差異。
按照規定,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管理責任人也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管理責任人未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新聞媒體應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這場攻堅戰、持久戰中,絕不僅僅是政府的獨角戲,而是需要全民參與。有的代表提出,落實生活垃圾管理各項要求,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建議在法規中對加強基層治理和宣傳教育做進一步強調。
《條例》提出了一系列促進措施,包括構建廣泛的社會動員體系,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文明創建活動等,并強調了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特別規定,“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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