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租中介費是不是霸王條款?
來源:廣州日報2019.8.14
七八月份,由高校畢業生發起的“租房熱潮”已經涌起,很多人面臨著找房租房的難題。但卻有這樣一群人,明明租住著滿意的居所,也有續租的意愿,卻被中介要求的續租中介費破壞了興致。據《工人日報》報道,有租戶在租房合同即將到期之時接到中介電話,稱公司出新規,8月1日后續簽要交中介費。為了省去重新找房和搬家的麻煩,租戶不得不壓抑住心中的不忿,趕緊在“新規”實施之前就把租房合同續簽了。
顧名思義,中介費是指中介等向客戶提供中間代理服務的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取的合理費用。按道理,中介機構只有提供了一定的推介聯系服務收取這筆費用才合理。那么,續租應不應該收取中介費的問題關鍵就在于界定續租簽約究竟算不算是一次新的居間服務。
在筆者看來,這并不算一次真正完整意義上的中介服務。中介為租客提供的房屋出租服務主要是為租客提供房源信息、帶領租客去了解考察房源以及為租客協調房租價位。但對于“同一房屋、同一租戶、同一中介”的情況,既然租戶原來就已經在這一房源中居住了一段時間并已簽訂了合同,中介所需發揮的作用便只是適當調整合同條款并與租戶續約,并未發揮其推介溝通的主要作用。如此“服務”,還要收取跟首次介紹一樣的中介費,實在是有把租戶當成“下金蛋的雞”之嫌。
但為何續租中介費在各地還是屢禁不止?歸根結底,還是因為部分中介利用自己市場門店多、資金充裕等優勢地位,與房東簽署長期的委托租賃協議,控制房源,迫使租客續租時不得不多交一次中介費,以壟斷地位制訂霸王條款。
其實,有些地方已經注意到這一租房亂象并出臺相關政策。例如,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門早就于2013年發布《北京市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同一宗房屋租賃經紀業務中租賃雙方續約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各地的有關部門可以此為標桿,從政策規定方面入手,制訂出更多清晰明確的法規政策來為租戶“撐腰”,讓中介機構不能再隨意自立“新規”,亂收費的市場亂象才能得到糾正。
(許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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