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優秀歷史建筑將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來源:上觀2019.9.27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充分體現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城市有機更新、促進歷史風貌保護”和“留改拆并舉,以保護保留為主”的工作要求,注重城市功能完善與品質提升。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自2003年起實施,由于制定較早,亟需通過修改來更好適應新形勢和新需求。此次修改及時總結了本市歷史風貌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工作中的實踐經驗,將原條例實施至今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為本市歷史風貌保護工作持續有效地開展提供法律支撐。
修改決定根據國家和本市對歷史風貌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的要求,將“從嚴保護”和“活化利用”作為本次修法的主要價值導向,聚焦“擴大保護范圍、強化政府責任、完善保護措施、促進活化利用”等四個重點問題,對原條例進行局部修改,體現了當前歷史風貌保護的實際需要。
修改后的《條例》中,新增了風貌保護街坊、風貌保護道路、風貌保護河道的認定條件,相關保護規劃的效力和具體內容等規定,并將“與重要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建筑”作為可以認定為優秀歷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為適應“留改拆并舉,以保護保留為主”的工作要求,修改后的《條例》新增了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的確定程序,目前市規劃資源部門已會同相關部門著手開展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為進一步嚴格對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條例》明確禁止在優秀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嚴格控制設置其他外部設施。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改進一步鼓勵和督促優秀歷史建筑所有人積極履行修繕義務,一方面新增了履行修繕義務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資金補助的規定;另一方面新增對未履行相應修繕義務的情形,相關部門可以在不動產登記簿進行記載的規定。
而在促進活化利用方面,修改后的《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通過設施完善、功能調整、環境優化等方式,在符合保護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態的基礎上,發揮保護對象在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游覽、經營服務等方面的功能,促進活化利用。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組織實施保護對象活化利用的具體計劃時,也應當注重調動市民參與保護的積極性,統籌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提升公共服務功能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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