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鼓勵房企向租售并舉模式轉變 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來源:和訊網2017.7.4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培育和發展天津市住房租賃市場的意見。其中,天津市政府支持房企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并舉模式轉變,同時鼓勵住房租賃消費,加大住房租賃政策支持力度,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和金融支持。實施意見具體如下:
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以及對天津工作“三個著力”重要要求,認真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圍繞扎實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天津實施,牢固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以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建立健全住房租賃體系,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二)任務目標。鼓勵和支持住房租賃消費,多措并舉加大租賃房源籌集供應,擴大全市住房租賃市場規模。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范、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
二、培育市場供應主體(三)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企業。鼓勵成立經營住房租賃業務的專業化企業,推進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經營,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格局。積極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從事中小戶型、中低價位的住房租賃經營服務。鼓勵住房租賃企業開展規模化、集中化長期租賃住房業務。(市國土房管局、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負責)
(四)支持和規范個人出租住房。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規范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托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市國土房管局、市公安局負責)
三、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給(五)合理安排租賃住房建設規模。結合各區租賃住房需求情況,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及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可以在新建住房項目用地出讓方案和出讓合同中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租賃住房的相關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負責)
(六)鼓勵新建房屋用于租賃。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改變經營方式,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并舉模式轉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建設租賃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履行租賃住房建設相關約定,確保租賃房源上市供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建設租賃住房的新建商品房項目,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部分或全部房源用作租賃住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租賃住房或從商品房項目中轉化的租賃住房,可自行持有用于市場租賃,也可轉讓或長期租賃給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由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建設的租賃住房,在約定持有租賃期限內,不得分割轉讓、分割*押。(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七)鼓勵存量房屋用于租賃。鼓勵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通過長期租賃或購買存量房屋籌集房源開展住房租賃業務。鼓勵個人委托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鼓勵個人與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建立長期穩定的租賃關系,再由住房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對房屋進行出租。(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八)鼓勵中介機構規范擴展住房租賃居間服務業務。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提供規范的居間服務。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規范住房租賃中介機構行為,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加強對租賃業務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和職業操守,促進中介服務質量不斷提高。(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四、鼓勵住房租賃消費(九)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十)簡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向公積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職工通過市場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繳交房屋租金證明等材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十一)支持外地來津人員租賃住房。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租賃住房并依法登記備案的,申領本市居住證后,按照有關規定在津享受子女教育、就業、社會保險、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社區事務、科技申報、職業資格評定、評選表彰等本市基本公共服務。(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負責)
五、加大住房租賃政策支持力度(十二)落實對住房租賃企業的支持政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5號)有關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享受生活性服務業相關支持政策。(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三)給予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稅收優惠規定,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統籌研究有關費用扣除問題。(市地稅局、市國稅局負責)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勵我市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充分利用社會資金,增加租賃房源供應。(市金融局、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天津證監局、天津保監局負責)
六、加強住房租賃監管(十五)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監管。市和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完善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國家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公安機關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建立統計與核算的基本數據來源,為開展住房租賃市場統計與核算奠定基礎。(市國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統計局負責)
(十六)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和網上簽約。出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證住房和室內設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克扣押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并按時繳納租金。(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十七)強化中介機構的治安責任。住房租賃中介機構要落實對代理出租房屋的治安主體責任,與公安機關簽訂房地產經紀機構治安責任保證書,并依托“天津市出租房屋租住人員信息登記系統”,主動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采集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員信息。(市公安局負責)
七、加強組織領導(十八)明確責任分工。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落實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工作任務。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市建委、市市場監管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教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中小企業局、市金融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天津證監局、天津保監局、市統計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做好我市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相關措施的推動落實工作。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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