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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高地——上海表決通過全國首部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決定

來源:上觀2019.5.23

摘要:這是全國首部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的決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法律價值和社會影響。

今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并將于2020年1月1日施行。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決定》,這是全國首部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的決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法律價值和社會影響。

上海是外商投資的高地,在我國全面對外開放的總體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貫徹落實好《外商投資法》,是上海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必然要求。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表示,市人大常委會及時作出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的法律性問題決定,其意義在于:一是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外商投資法》在本市的全面貫徹實施;二是支持并授權政府在《外商投資法》框架下積極有效作為;三是進一步彰顯本市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的決心和信心。

丁偉表示,本次《決定》的定位,可以從“性質”、“范圍”、“目標”三個維度來把握:一是在決定的法律性質上,定位于立足人大的法定職能,作出法律性問題的決定;二是在決定的制定目標上,旨在體現本市積極擴大對外開放和促進外商投資的主基調,著力營造內外資公平競爭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三是在決定的內容選擇上,結合實際、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回應《外商投資法》的新要求。

《決定》共六條,第一條是關于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條例》的規定。丁偉說,這個《審批條例》制定于1996年,對于有效管理外資、服務外企發揮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外商投資法》全面建立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審批條例》的主要制度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據,主要內容已經不符合《外商投資法》的精神。為此,《決定》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這個《審批條例》。

《決定》第二條是關于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外商投資法》不一致條款的適用問題。《外商投資法》是我國在外商投資領域的基本法,按照法制統一的要求,本市地方性法規中與該法不一致的條款,均應停止實施。目前,本市正根據國家統一部署,開展與開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專項清理工作。下一步,根據清理工作情況,有關方面將對地方性法規中與《外商投資法》精神不一致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我們有個兜底規定,所有與這個法不一致的條款都廢止”丁偉說。

《決定》第三條是關于授權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規定。本條的依據是《外商投資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條,在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領域,市政府可以制定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本條還要求,這些政策措施應當有利于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

第四條是關于爭取國家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的規定。本條的依據是《外商投資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實行試驗性政策措施屬于國家事權。根據本條的精神,本市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支持,承擔試點任務,積累開放經驗,服務全國大局。

第五條是關于打造外商投資“三個環境”的規定。一是營商環境,將本市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工作機制寫入決定,體現長效機制;二是市場環境,體現實行“內外資一致”、開展公平競爭的原則導向;三是政策環境,《決定》要求,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依法平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這符合《外商投資法》的精神,也體現了外商投資在準入后享受國民待遇。

第六條是關于人大監督的規定。《決定》要求市、區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外商投資法》以及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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