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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可享優先招錄、就醫嗎?上海人大:把握“自愿”“無償”導向,避免“等價交換”

來源:上觀2019.7.23

摘要:整合現有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志愿服務信息平臺,實現志愿服務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成為此次《條例》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

志愿者多頭注冊、志愿服務記錄重復錄入等現象怎么破?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找工作、就醫時,可優先錄用或安排嗎?

今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關于《上海市志愿服務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及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上海市志愿服務條例》已實施10年,此次修改采用修正案模式,對現行條例的部分內容做了調整、完善和補充。

多頭注冊、重復錄入?統一志愿服務信息平臺

小A曾在世博會中做過“小白菜”志愿者,可登陸網站發現,她名下志愿服務達100小時,遠遠超過她實際的服務時間。在立法調研中,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基層代表反映,當前本市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眾多,志愿服務信息數據互不聯通,志愿者多頭注冊、重復注冊、志愿服務記錄重復錄入等情況較為普遍,成為困擾基層的突出問題。

立法調研了解到,目前,本市有“上海志愿者網”“公益上海”“博雅網”“志愿中國(上海站)”等多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由于信息數據標準不同,沒有具體的共享辦法,難以互聯互通。

因此,如何貫徹“一網通辦”和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理念,整合現有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志愿服務信息平臺,實現志愿服務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成為此次《條例》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

為此,《修正案(草案)》對建立統一信息平臺,整合志愿服務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實現全市志愿服務數據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和共享交換的理念和目標,以及相關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作出了相應規定。

一些委員還建議,在《修正案(草案)》中完善信息和數據互聯互通的實現機制,體現志愿服務信息和數據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行業組織等的相關信息系統,應當確保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與志愿服務信息平臺進行對接,志愿服務信息平臺應當開放相應的數據接口和管理權限,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志愿服務信息要向社會定期發布

《志愿服務條例》明確,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在本市志愿服務實踐中,上海市志愿者協會、上海青年志愿者協會等志愿服務行業組織對扶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推動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此,《修正案(草案)》明確,本市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支持各類志愿服務組織發展,做好指導和服務工作,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維護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現行《條例》規定,市志愿者協會應當定期將本市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的發展狀況、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開。但《志愿服務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因此,志愿服務信息的統計和發布屬于政府職責,不宜繼續由協會負責。

為此,《修正案(草案)》明確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市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發布本市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發展狀況、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情況等信息。

志愿者可優先招錄、享受就醫和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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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志愿者激勵機制,特別是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在升學、就業、就醫、享受公共服務等方面給予適當優待,對于弘揚志愿服務精神,提升志愿服務的社會認同,吸引更多市民參與志愿服務,具有重要意義。而《志愿服務條例》對此規定較為原則,《修正案(草案)》鼓勵有關單位在招錄公務員、招聘員工、招生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錄取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并從本市實際出發,在優先安排志愿服務、優先受理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申請、優先就醫和體檢、優先享受公共就業服務等方面,明確了相關優待措施,并明確建立志愿服務領域信用信息歸集機制,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給予信用激勵。

調研中,有部門對本市所有公辦醫療機構提供優先就醫優待提出異議,也有部門對涉及基本社會保障的就業服務優待在操作性上提出疑問。還有部分民間志愿者隊伍建議,志愿服務是廣大志愿者奉獻愛心的重要渠道,應當平衡好優待的尺度,避免“等價交換”色彩。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認為,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是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重要措施,但這些不同意見也應予重視。要按照上位法鼓勵給予優待的要求,把握好“自愿”和“無償”的導向,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一步研究各項優待措施的可操作性。為此,建議對相關條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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