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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條例剛剛出臺,三處“國內首次入法”保障科創中心建設

來源:上觀2020.1.21

摘要:不是逐步加大,而是逐年加大財政科技投入。一字之差,體現出市人大和市政府下了很大決心。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起草條例的上海市科委相關負責同志和市科學學研究所專家,他們解讀指出,這是全國首部科創中心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包含至少3處“國內首次入法”,為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創中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上海市科委主任張全表示,作為科創中心建設的“基本法”,這部條例的根本宗旨是激發和保障各類創新主體的活力和動力。它將為科創中心建設構建更具競爭力的法治環境,有利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固化改革的成果和經驗。

“逐步”還是“逐年”?一字之差討論多次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加大財政科技投入,重點支持基礎研究、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這是條例第八條的第一句。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創新政策研究室主任常靜說:“不是逐步加大,而是逐年加大。一字之差,體現出市人大和市政府下了很大決心。”

許多人大代表指出,科技創新投入是科創中心建設的重要保障,而財政資金是全社會研發(R&D)經費的主要來源之一,上海應當在未來相當長時間里,逐年加大市區兩級政府的財政科技投入。許多人大代表關注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提出要解決投入比較分散的問題。為此,條例第八條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科技投入的統籌與聯動管理,優化整合財政科技投入專項資金”,“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統一的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開平臺,實施科技投入績效評價,接受公眾監督和審計監督”。

科技報告制度入法,政府工作接受人大監督

科技報告制度也是國內首次入法。條例第十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工作情況以及階段目標實現情況。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本市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情況報告,公布創新主體、創新人才、創新能力、創新生態等方面的情況。”

市科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與第八條相仿,這條也是要壓實政府責任,讓科創中心建設接受市人大和全社會監督。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閻銳說,他們審議條例草案時,對涉及政府的條文都力求把責任寫得實一點、具體一點。

據了解,上海近年來有反映全市科技工作進展的《上海科技進步報告》,也有對科創中心建設成效進行指標測度的《上海科技創新中心指數報告》。今后根據條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推進機構將牽頭定期發布科創中心建設情況報告,會更聚焦具有集中度、顯示度的上海創新主體、創新人才、創新能力、創新生態等方面的進展。

完善科研人才激勵機制,相關表述完整明確

在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方面,條例第三十八條值得關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競爭性科研項目的勞務費和績效支出,經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支出,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酬支出,可以不納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據常靜介紹,這段話將上海探索多年的改革舉措以立法形式固化下來,涵蓋了不同類型的科技創新活動,充分體現了尊重創造、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機制,能讓科研人員得到更多的“真金白銀”激勵。在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中,如此完整、明確的表述還是第一次出現,使高校、科研院所在落實規定時不會有理解上的偏差,可操作性很強。

以《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為總綱,上海正在構建以信任為前提、以績效為導向、以激勵為核心、以誠信為底線的科技創新制度體系。激勵和誠信可謂一體兩面,條例在給予科研人員充分激勵的同時,也對科研誠信和單位內控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條例第五十五條就體現了這種一體兩面關系:“本市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科研信用信息、知識產權信用信息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信用良好的創新主體,在科研項目申報和管理等方面依法給予便利。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創新主體,在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支持、金融機構融資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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