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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違建處置辦法昨聽證 被拆除違建擬一律不補償

來源:昆明日報2017.9.1

《昆明市違法建筑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昨聽證

拆除違法建筑一律不補償 強制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昨日,昆明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就《昆明市違法建筑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舉行聽證會。經過再次修改的《辦法》共32條,其中,擬規定被拆除的違法建筑將一律不予補償,同時,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產生的臨時保管費用、強制拆除費用都由當事人承擔。

  違法建筑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辦法》對違法建筑的認定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具體為: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建筑;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筑;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情形之一的,都應當認定為違法建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法》細化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其中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違法建筑處置部門的書面通知,對違法建筑不得辦理各類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得出具相關證明。違法狀態消除后,經當事人申請,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應當予以核實,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取消限制措施。

同時,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不得為使用違法建筑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報裝手續,已經辦理的應當自接到違法建筑處置部門的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停止對違法建筑的供水、供電、供氣等服務。若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為違法建筑提供經營用水、用電、用氣,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得承攬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或者監理業務。如果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攬違法建筑的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或者監理業務,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發現在建違法建筑應責令停止

《辦法》擬定,違法建筑處置部門發現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應當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城鎮違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鄉村違法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限期改正,已形成建筑面積的按已形成的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未形成建筑面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拆除。

此外,《辦法》擬定,對被拆除的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同時,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過程中產生的臨時保管費用、強制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前,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置違法建筑內的財物。當事人逾期未認領或處置的,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有權對違法建筑內的物品進行拍賣變賣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進行處置。處置后所得價款在扣除臨時保管費、強制拆除費等應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后若有剩余的,返還當事人,不足部分由當事人承擔并繼續繳納。

拆除該違法建筑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及拆除該違法建筑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的,屬于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筑。被認定為不能拆除的違法建筑,應當依法沒收違法建筑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此外,違法建筑當事人具有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在未獲得社會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實過渡措施之前的;違法建筑拆除后當事人無房居住的;違法建筑拆除后當事人住房面積低于本地住房困難標準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配套,但未經批準在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公益性服務設施,不影響近期規劃實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環境等要求的;用于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臨時建筑,按照應急處置的實際需求暫時不宜進行拆除的;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暫緩拆除。暫緩拆除的決定由違法建筑拆除部門作出,并向社會進行公示。暫緩拆除的事由消滅后,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應對違法建筑實施拆除。

沒收的違法建筑將移交屬地政府

《辦法》擬定,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沒收違法建筑的,應當將沒收的違法建筑移交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依法處理。

同時,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違法建筑巡查制度,并對商業中心及住宅小區;主次干道、高鐵和地鐵沿線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重要景觀地帶;城郊結合部及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區域以及其他重點區域實行重點巡查。

《辦法》提出,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違法建筑處置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區域內發現違法建筑的,應當對違法建設行為給予勸阻,并及時向違法建筑處置部門報告。記者孫瀟報道

聽證代表建議:建立巡查防控機制

在昨日舉行的《昆明市違法建筑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會上,19位聽證代表各抒己見,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聽證會上,來自我市基層城管部門的代表們表示,昆明市從2009年實行城管綜合執法以來,違法建筑一直是城管執行的重點難點,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導致違法建筑查處難、處置難,《辦法》將為之后查處違法建筑提供保障,對內容進行了細化,增加可操作性,將極大地推動管理工作。來自盤龍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聽證代表康曉明建議,將違法建筑中,屬于可采取措施消除影響,以及是否應當拆除的再進行進一步細化。此外,對于違法建筑建設工程造價5%到10%的罰款,建設工程造價如何確定也應進行明確。來自五華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鄢永生也建議,增加對違法建筑運輸建筑材料的車輛進行處罰的內容,并對如何收沒違法建筑、由哪個部門進行收沒進行明確和細化。

昆明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的蔡家發建議,違法建筑的處置涉及多個部門,而各個部門都有依據的法律和法規,希望城管部門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違法建筑信息處置聯動機制。

云南農業大學香料研究所張濤源表示,整治違法建筑應以“預防為主,治療為輔”,如果前期就卡住,把違法建筑消滅在原始階段,既避免了當事人的經濟損失,違法建筑也不能建蓋起來。建議進一步加強社區、街道巡查力度,建立巡查防控機制,加強巡查和防控措施,并對知情不報的情況給予一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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