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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土地估價機構9月底前需完成備案

來源:人民網-房產頻道2017.9.12

人民網北京9月12日電 (孔海麗)昨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開展土地估價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從事土地估價業務且符合《資產評估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的機構,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以優化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和服務。

《通知》規定,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土地估價機構備案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核驗。對備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相關規定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土地估價機構應在收到核驗意見后按要求提交補正備案信息,超過30天仍未按要求補正的,視同未備案。對備案信息完備且符合相關規定的機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備案。

對未完成土地估價機構備案開展土地估價業務的評估機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資產評估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進行處理。

《通知》原文:

國土資規〔201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法》”)要求,加強土地估價行業監督管理,促進土地估價行業健康發展,現就土地估價機構備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信息填報

2017年9月30日前,從事土地估價業務且符合資產評估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的評估機構,應登錄“土地估價行業備案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網址:http://tdgj.mlr.gov.cn),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土地估價機構備案,如實填報有關信息,按要求上傳營業執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任職文件及相關證明、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相關證明、在本機構執業的評估師資質及相關證明等材料電子掃描件。

二、備案信息核驗

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土地估價機構備案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核驗。對備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資產評估法》相關規定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土地估價機構應在收到核驗意見后按要求提交補正備案信息,超過30天仍未按要求補正的,視同未備案。對備案信息完備且符合相關規定的機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備案。

三、備案信息公示和變更

土地估價機構備案完成后,其機構名稱、備案編號、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執業評估師等信息,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編號公函形式通過備案系統向社會公示。

土地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股東或合伙人、組織形式、執業評估師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錄備案系統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變更信息。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自收到變更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核驗。土地估價機構注銷工商登記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注銷其土地估價機構備案信息并向社會公示。

四、系統密鑰管理

新設立的土地估價機構,可直接登錄備案系統,機構備案完成后,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配發機構管理密鑰,該密鑰用于識別機構身份,并可用于土地估價報告備案。

2016年12月1日前設立且符合《資產評估法》規定的存量土地估價機構,憑已取得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系統”密鑰登錄備案系統,系統將自動調用該機構信息供備案時核實完善。

已備案機構變更信息時,需憑機構管理密鑰登錄備案系統。

五、監督管理

對未完成土地估價機構備案開展土地估價業務的評估機構,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資產評估法》第四十七條等規定進行處理。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9月6日

作者:孔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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