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下月實施 失信者將被限制買不動產
來源: 廣州日報2017.9.15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阮元元)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下月起施行。深圳將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全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信用信息統一向社會披露,其中個人的不良信息披露時限為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查詢人或者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有偽造、變造信息主體授權證明獲取他人非公開信息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以其他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取、傳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公共信用機構從該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禁止其查詢授權查詢的公共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實施后,深圳鼓勵組織和個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主動查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對象的信用情況,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深圳還講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被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監管部門作出其他責令改正決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等7種行為依法納入聯合懲戒對象范圍。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則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范圍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包括商事登記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商事登記申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審批、限制資質資格;依法限制參與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依法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建設工程招投標資格;依法在人員招錄等內部管理活動中進行限制;依法列入日常監督檢查重點名單;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級交通工具、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其他高消費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其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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