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個人房產稅1月28日起征收?權威回應來了
來源:上觀2021.2.1

近日,諸如題為“官宣!上海個人房產稅來了!1月28日開始執行!”的消息在社交平臺廣為傳播。
這幾則消息都提及,1月11日,上海市財政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20〕18號)(下文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有不少網民詢問:“這是針對個人的最新的稅收政策嗎”“是針對上海此輪房價上漲,出臺的后續政策之一嗎”……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向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稅務局求證后得知,這份最新發布的《通知》系10年前政策的延續,并沒有實質性變化。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出臺《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滬府發〔2011〕3號)(簡稱“《暫行辦法》”),決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向新購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居民家庭及新購住房的非上海居民家庭征收房產稅。同時明確對上海居民家庭給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稅住房面積予以扣除。
為了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若干問題進行明確,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又聯合發布《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1]10號),這是此次引起大眾關注的《通知》文件第一次印發。
2016年,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評估后認為《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1〕10號)繼續有效,于當年1月18日發布《關于<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繼續有效的通知》(滬財稅〔2016〕2號),要求各部門按照執行。這是《通知》第一次延期。
5年前,政策延期只是印發“繼續有效”的通知,為何今年第二次延期需要重新發文??
市財政局解釋,根據《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有效期的規定,原《關于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若干問題的通知》將于近日到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但由于稅務系統機構改革,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已合并,原《通知》中“地稅機關”的表述不宜繼續使用。另外,上海市所有縣級行政區已于2016年7月調整為市轄區,有關表述也需相應調整。因此需對原《通知》重新發文,自2021年1月28日起執行。
市財政局表示,重新制定的《通知》僅對其中涉及稅務機關及區縣的表述進行了調整,文件名稱、文件主要內容,均與原《通知》一致,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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