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查封的不動產轉移登記是否合法?
來源:廣州日報2017.11.7
去年下半年,佛山南海出現一例不動產錯誤登記案,樊先生已經拿到手的不動產登記證被南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宣告作廢。就這樣,價值290萬元的房子從樊先生手中“飛”走了。
該事件發生后,本報持續關注此案。近日,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從當事人處獲悉,該案已于2017年9月29日宣判。順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作出的【2016】第1號《撤銷不動產登記決定書》,判決生效后15日內將涉案房產的不動產權恢復到樊先生所有。
這意味著,“飛”走了整整1年的房子,又有希望“飛”回到樊先生名下。不過,這事還沒那么快塵埃落定。上周被告方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提起上訴,樊先生已收到法院傳票,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領了不動產證后發現房子被查封
時間回溯到2016年5月份。
樊先生看中了吳先生名下的水韻尚都的兩套房產,雙方在中介機構的見證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按照約定,這兩套房產共計290萬元,其中每套價格為145萬元。2016年8月16日,樊先生向吳先生支付了140萬元的房款,剩下的150萬房款,樊先生跟吳先生約定取得產權變更之后再向銀行抵押,另行支付。8月18日,樊先生和吳先生一起到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查冊,當時,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向吳先生出具了《佛山市(南海區)房產查詢證明》,證明該不動產無抵押、無查封。
這一切看上去很正常也很順利,但是一周之后,事情峰回路轉。
根據法院審理,就在樊先生和吳先生查冊后一周,即2016年8月24日,雷州法院向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送達《民事裁定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查封吳先生名下水韻尚都的兩套房產,也就是樊先生購買的這兩套房產。查封期間從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而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也于當日辦理了涉案房產的預查封登記。
對此并不知情的樊先生于2016年9月2日到稅務部門繳納了相關稅費,之后向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申請辦理涉案不動產產權登記。蹊蹺的是,在這個時間點上,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的工作人員并沒有發現涉案房產已經進行了查封登記。于是,該局為樊先生和吳先生辦理了不動產轉移登記,并于9月19日向樊先生核發了不動產登記證,涉案不動產的權屬人登記為樊先生。當9月28日樊先生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被拒時,樊先生才發現這套房處于被查封狀態,無法貸款。樊先生立即與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溝通,確認了自己的這套房被查封。
接下來的事情讓樊先生始料未及。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撤銷不動產登記決定書》,同時將涉案房產恢復到查封登記狀態。由于樊先生不肯交回已經頒發給他的不動產登記證,于是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11月8日在其官網上公告涉案不動產權證書作廢。
就這樣,樊先生莫名其妙“丟”了自己的房子,其產權人資格被取消了。樊先生不服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做出的《撤銷不動產登記決定書》,于是將該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該決定。
通過法院審理查明,在整個事件中,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確實是因工作失誤在查封期間辦理了涉案不動產的權屬轉移登記,而在這個過程中,涉案的房屋確實處于法院查封狀態中。那么,這樣的轉移登記是否合法?
順德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不得轉讓”。也就是說,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產,依法不得轉讓。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從2016年8月24日起,即涉案房產被查封的第一天開始就不能轉讓了。因此,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2016年9月份辦理的涉案不動產轉移登記,其行為是違法的。
行政機關能否有權撤銷不合法的登記行為?視情況而定。既然這樣的轉移登記行為是違法的,是否意味著主管部門可以“知錯就改”,撤銷已經違法的登記行為呢?
順德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屋登記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被訴房屋登記行為違法,但判決撤銷將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房屋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決確認被訴行為違法,不撤銷登記行為。”在整個轉移登記過程中,樊先生并不知曉該房產已被查封,可視為善意取得了涉案不動產的產權,因此,即使是在涉案不動產登記行為違法的情況下,也不應撤銷登記行為。
所以,順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作出的南不動產【2016】第1號《撤銷不動產登記決定書》;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在該判決生效15日內將涉案房產的不動產權屬性恢復登記為樊先生所有。上周南海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又提起上訴,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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